文/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所长、研究员谢鹏程
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学立法的重要思想不断加强改进立法工作
谢鹏程
作者简介
谢鹏程,武汉大学法学学士、北京大学法学硕士、中国社科院法学博士,现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所长、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检察官协会秘书长、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络犯罪研究中心主任,第12届民盟中央法制委员会主任。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人民日报》等期刊和报纸上发表等论文、文章余篇。专著有《基本法律价值》《公民的基本权利》《简明法学通论》《论检察》等。
在党中央和最高检的正确领导下,涉案企业合规从宽检察改革试点工作顺利推进,其优化营商环境、平等保护民营经济,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功能日益彰显,得到了地方党政领导和社会各界的高度认同。当然,目前涉案企业合规从宽检察改革总体上处于起步阶段,无论是在理论认识上还是在实务操作上都有许多问题亟待研究和解决。我们既要用案例、特别是精品案例来推动涉案企业合规从宽检察改革,又要通过深入研究、大胆探索,为改革提供更多的规则供给和理论引领,争取在不太久的将来从法律上构建中国特色的涉案企业合规从宽制度。
一、涉案企业合规从宽的正当性和公正性
企业合规从宽制度在美国实行了一百多年,引入刑事司法程序已经三十年了,在其他西方法治国家如英国、法国等实行至少也十几年了。你可以怀疑它是否符合中国国情,但不应怀疑它是否具有正当性和公正性。如果你仍然怀疑,那可能是因为你对它的内在逻辑缺乏认识。企业合规的实质是预防违法犯罪。这本来主要是国家和社会的责任,通过企业合规实现了企业化、单位化,国家对这些实行合规管理的企业给予一定的优惠和激励,包括在刑事司法中从宽处罚,对企业来说,这不仅是一种补偿,而且是对法治深化到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的一种促进和推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已经成为市场的基本主体,其生产经营活动对市场秩序的影响越来越大,有些企业规模巨大,跨地区、跨国家经营,在一些经济领域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甚至大到不能倒。企业合规即保障企业及其员工遵守法律法规、行业惯例、职业道德和规章制度的机制,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等权益,关系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如何实现企业合规?政府直接介入企业内部治理还是充分发挥企业的自治功能,关系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关系到营商环境的优化。因此,检察机关基于优化营商环境,助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考虑和担当,探索试行涉案企业合规从宽制度,把企业合规引入刑事司法程序作为司法裁量的重要情节。这不仅给涉嫌犯罪的企业和企业家一个完善自身治理体系,实现治理结构现代化的机遇,而且在使经济社会免受不必要的冲击的同时,实现违法犯罪预防机制的企业化。于民于国于法,它都是合理的、正当的。如果你怀疑它是否公平正义,那主要是因为你把涉案企业合规从宽简单地、甚至错误地理解为不惩罚。其实,不管是合规不起诉还是合规从宽量刑,它都不是不惩罚犯罪企业,而是要更有效地惩罚犯罪企业,即既要罚又要预防。检察机关把企业合规作为刑事司法的一个酌定情节,将来国家通过立法将其确定为一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罚的法定情节,目的就是要更好地适用刑罚,更有效地预防犯罪,更好地促进经济的发展,更好地实现对企业的平等司法保护。
二、涉案企业合规从宽与市场经济秩序
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的结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特色之一。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营造各种所有制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市场环境,既是政府的责任,也是司法机关包括检察机关的责任。什么企业应当被淘汰?所有涉嫌犯罪的企业都应当被淘汰吗?当然不是。应当通过司法淘汰的主要是那些以犯罪为目的而成立的企业和主要从事犯罪活动的企业。一个人犯罪了,国家尚且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何况一家涉及众多人生计的企业?为什么不能给它一次通过合规实现新生的机会?一家企业是否“劣币”,不能用是否涉嫌犯罪来认定,而应当由市场竞争来决定。公平竞争是市场淘汰企业的机制。司法机关惩罚犯罪的企业就是要保障公平竞争的秩序,就是要驱逐真正的劣币。譬如,一家企业一而再,再而三地犯罪,虽然我国刑法目前尚未设立单位累犯制度(将来可能建立),但是,对继续犯罪或者再次犯罪的企业和企业家自然要从重从严处罚。涉案企业合规从宽制度的实行恰恰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通过激励合规管理来挽救那些可以矫正的企业,尽可能避免企业破产造成不必要的社会成本。适用合规从宽有三个基本条件:一是涉案企业要彻底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积极配合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调查和处理;二是涉案企业要承诺进行合规整改,制订充分且必要的合规计划;三是涉案企业必须切实兑现合规承诺,保证合规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做到了这三点,企业就能够预防违法犯罪的发生,就能够走上正常的、健康的经营和发展道路,获得持续发展的能力,打牢企业经营成功的基础。至于这家企业将来是否被市场淘汰,那完全取决于企业的决策和经营。检察机关所做的只是给涉嫌犯罪的企业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促进企业加强自我约束机制以预防犯罪。减少企业犯罪就是排除破坏市场秩序的严重违法行为,就是保护市场秩序。
三、涉案企业合规的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
长期以来,我们一直提倡“惩办一个,挽救一片”。从理论上说,这就是个别预防与一般预防的结合。从社会治理实践看,它就是社会综合治理。检察机关主要是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参与社会综合治理来实现这种行业犯罪预防、区域犯罪预防等一般预防的。企业合规的特点是,通过促进涉嫌犯罪的企业进行治理理念和治理结构的变革,建立可持续的自我约束机制,形成不断提升的风险防控能力。检察机关督促涉案企业合规管理,就是立足个别涉嫌犯罪企业的有效合规管理,通过合规从宽制度来激励更多的企业主动建设合规管理体系。这难道不是一种以点带面、个别预防与一般预防有机结合的司法治理方式吗?从美国等国家的经验来看,企业合规起源于行政合规(即行政机关推动和监管的企业合规),而刑事合规的出现极大地推动了企业合规的推广和普及,标志着企业合规发展到了一个新阶段。其根本原因就是刑事合规对所有的企业都具有巨大的激励和警示作用。从我国近十几年来企业合规改革的进程也可以看出,年检察机关把企业合规纳入刑事司法程序后,企业合规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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