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安全治理是我国社会治理领域中充满挑战和彰显智慧的治理。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体系是由治理理念、治理体制、治理法制、治理机制、治理方式、治理战略、治理文化等构成的系统安排。加快推进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食品药品安全治理的核心任务之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发展理念是发展行动的先导,是管全局、管根本、管方向、管长远的东西,是发展思路、发展方向、发展着力点的集中体现”。在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体系建设中,治理理念具有根本性、全局性、战略性、纲领性、引领性的地位。研究食品药品安全治理,基础而首要的任务是科学把握食品药品安全治理理念。
对于何为“理念”,古今中外的专家学者均有不同的认识。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认为,“理念”是感性世界存在的依据,是对事物的概念性或者抽象性把握,具有稳定性和普遍性的特征。而与“理念”对应的“意象”,则是对事物的形象性把握,具有变动性和个别性的特点。亚里斯多德在《形而上学》中指出:“一切可感事物都在不断地流变着,如若某种知识和思想果然存在,那么在可感事物之外,就应该存在着某种不变的本性”。这种“不变的本性”就是“理念”。黑格尔将“理念”理解为“自在而自为的真理”“逐渐接近而又永远留在彼岸的目标”。在我国,“理念”往往被理解为“道”。“形而上者谓之道”“一阴一阳谓之道”“道者,万物之奥”“道可受兮,不可传”“道也者,不可须臾离也”“道者,万物之所然也,万理之所稽也”“万物得其本者生,百事得其道者成”“大道无形,生育天地;大道无情,运行日月;大道无名,长养万物”。
在我国,对食品药品安全治理理念的研究始于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成立后不久。人们在追问“安全”的含义、目标的进程中,从安全与风险的对立统一关系出发,持续深化对风险的认知,逐步确立了风险治理的理念,并将其作为食品药品安全治理的理论基石;在推进统一监管的进程中,持续整合监管资源,积极推进从分散监管体制到统一监管体制的跨越,逐步确立了全程管控的理念;在组织社会资源和力量参与治理的实践中,持续拓展治理的广度和深度,逐步确立了社会共治的理念;在积极适应科技和产业快速进步的进程中,积极推进监管科学研究,创新监管工具、标准和方法,逐步确立科学监管的理念。
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第3条首次规定:“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这是食品药品安全领域首次确立治理的基本原则与核心理念。年6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以下简称《疫苗管理法》)第3条规定:“国家对疫苗实行最严格的管理制度,坚持安全第一、风险管理、全程管控、科学监管、社会共治。”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第3条规定:“药品管理应当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风险管理、全程管控、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全面提升药品质量,保障药品的安全、有效、可及。”年2月9日发布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5条规定:“医疗器械监督管理遵循风险管理、全程管控、科学监管、社会共治的原则。”上述法律法规尽管对基本原则和理念表述有所不同,但风险管理、全程管控、科学监管、社会共治已被确立为食品药品安全治理的基本原则与核心理念。
坚持风险管理理念
风险是指危害发生的可能性及其严重性的组合。风险是理解和把握食品药品安全治理的“金钥匙”。《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均在“总则”中明确规定了“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与核心理念。《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虽然没有对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与核心理念进行概况,但全部条文充分体现了“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与核心理念。
在我国食品、药品、疫苗、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法律法规中,最早使用“风险”一词是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食品安全法》。此前,在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管法律法规中均未曾使用“风险”一词。近年来,从不同角度出发,人们逐步认识到风险的客观性、普遍性、广泛性、多样性、复杂性、偶然性、隐蔽性、可变性、交叉性、高发性、跨界性、叠加性、放大性、流动性、关联性、传导性、渗透性、瞬变性、混合性等特征,逐步推进分类治理、全程治理、社会治理、能动治理、专业治理、精细治理、简约治理、动态治理、灵活治理、持续治理、递进治理、审慎治理、智慧治理等,积极预防、科学管理、有效处置风险,确保食品药品安全。
在我国食品、药品、疫苗、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法律法规中,往往是根据风险或者参考风险,对产品进行分类管理的。如《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国家对医疗器械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第一类是风险程度低,实行常规管理可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第二类是具有中度风险,需要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第三类是具有较高风险,需要采取特别措施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4条规定,国家按照风险程度对化妆品、化妆品原料实行分类管理。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化妆品原料分为新原料和已使用的原料。国家对风险程度较高的化妆品新原料实行注册管理,对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备案管理。《药品管理法》没有直接明确按照风险程度进行分类。该法第54条规定,国家对药品实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这种分类方法实际上包含着药品风险的因素。《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高风险的药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近年来,随着法律法规制度的逐步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管理的逐步落实、监督管理能力的持续加强,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基于风险理论积极推进简约治理,如《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备案时,工作机理明确、设计定型,生产工艺成熟,已上市的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应用多年且无严重不良事件记录,不改变常规用途的,或者通过非临床评价能够证明该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可以免于进行临床评价。第41条规定,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不受流通过程影响的第二类医疗器械,可以免于经营备案。
风险无时不在、无处不有。对食品、药品、疫苗、医疗器械、化妆品,都必须基于风险进行全生命周期、全环节、全过程、全链条、全要素、全方位的管理。药品、疫苗、医疗器械、化妆品的制度特色包括产品市场准入、过程持续合规、不良反应(事件)监测等。《药品管理法》在明确“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依法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中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负责”的同时,增加了“药品上市后管理”一章,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制定药品上市后风险管理计划,主动开展药品上市后研究,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进行进一步确证,加强对已上市药品的持续管理”。从管理要素的角度看,对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管理,包括审评、检查、检验、监测评价等,这些管理要素都是风险防控的手段,目的在于全面保障产品质量安全。
坚持全程管控理念
风险治理包括时空两个维度。全程治理主要是风险治理在时间维度上的要求。食品、药品、疫苗、医疗器械、化妆品都有生命周期,从农田到餐桌、从研制到使用的全过程都存在风险,都需要加强风险防控。产品全生命周期的任何一个环节存在漏洞或者缺陷,都可能导致防控体系的崩溃。工业时代的食品药品安全治理特别注重过程治理、体系治理,强调没有过程安全,就没有结果安全,没有体系进步,就没有能力进步。《食品安全法》最早提出“全程控制”的基本原则与核心理念。后来的《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均确立了“风险管控”的基本原则与核心理念。
产品的生命周期可以分为自然生命周期和商业生命周期。疯狂的商业利益往往采取不正当手段,延长产品的商业生命周期。防控风险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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