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国家科学技术秘密?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是国家秘密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指科学技术规划、计划、项目及成果中,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内的人员知悉的事项。科技成果包括科学理论成果、应用技术成果、软科学成果三大类。关键技术包括阶段性的科技成果、技术诀窍和传统工艺。“技术诀窍”也称专有技术。
二、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基本范围是什么?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基本范围,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一旦泄露可能造成下述四种危害后果之一的科学技术事项:
(1)削弱国家的防御和治安能力;
(2)降低国家科学技术国际竞争力;
(3)制约国民经济和社会长远发展;
(4)损害国家声誉、权益和对外关系。
三、哪些成果和技术不属于国家科学技术秘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列入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范围:
(1)国内外已经公开的;
(2)难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知悉范围;
(3)无国际竞争力且不涉及国家防御和治安能力;
(4)已经流传或者受自然条件制约的传统工艺。
四、什么是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保密要点?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保密要点是指必须确保安全的核心事项或者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暂时不宜公开的国家科学技术发展战略、方针、政策、措施、规划、计划、方案和指南等;
(2)涉密项目研制目标、路线、过程,关键技术原理、诀窍、参数、成分、工艺,设计图纸、试验记录、制造说明、样品模型,专用软件、设备、装置、设施、实验室,情报来源和科研经费预算等;
(3)敏感领域资源、物种、物品、数据和信息等;
(4)民用技术应用于国防、军事、国家安全和治安等;
(5)国家间有特别约定的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等。
五、个人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定密要遵守哪些规定?
个人完成的符合《科学技术保密规定》规定的科学技术成果,且经过评价、检测,确认成熟、可靠的,由研究人员个人或通过所在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定密申请。个人提请定密,须提交正式书面申请及说明材料,包括定密申请文书、成果评价和检测结论,涉密要点及定密理由等。
六、涉密科技人员要遵守哪些保密规范?
涉密科技人员主要包括承担或者参与(含临时参与人员)国家科学技术秘密项目研究,以及负责项目、成果管理工作的人员。涉密科技人员应当按照涉密人员的保密要求进行管理,自觉履行保密义务。
(1)严格执行国家科学技术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机关、本单位科学技术保密制度;
(2)接受科学技术保密教育培训和监督检查;
(3)产生涉密科学技术事项时,先行采取保密措施,按规定提请定密,并及时向本机关、本单位科学技术保密管理机构报告;
(4)参加对外科学技术交流合作与涉外商务活动前,向本机关、本单位科学技术保密管理机构报告;
(5)发表论文、申请专利、参加学术交流等公开行为前,按规定履行保密审查手续;
(6)发现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正在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本机关、本单位科学技术保密管理机构报告;
(7)离岗离职时,与机关、单位签订保密协议,接受脱密期保密管理,严格保守国家科学技术秘密。
七、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推广应用有哪些保密规范?
(1)涉密科研成果境内推广应用应当报原定密机关、单位批准。
(2)要选择有相应保密条件的单位进行。有关主管部门和科研单位,要对推广应用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对推广应用单位的保密软件和硬件,包括有关人员所具有的保密素质进行严格考察。
(3)同考察选定的推广应用单位签订保密协议或在项目合同书中写明保密义务条款,明确单位及其参与人员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和不履行保密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4)加强对推广应用单位在推广应用过程中的保密监督检查,及时加固薄弱环节,消除泄密隐患,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履行保密义务。
(5)涉密科研成果向境外出口的,按照国家秘密技术出口相关规定办理。
八、涉外科技成果展示活动有哪些保密规范?
(1)到境外举办、在国内举办但有境外人员参加或者组团参加国(境)外举办的各种科技成果展示活动,应当对参展的科技成果事先进行保密审查,不得有国家秘密科技成果参展。
(2)参展或进行表演的科技成果,可能被境外有关国家和地区用于军事目的、影响国家安全的,或者可能使我国丧失或者削弱在该技术领域的领先地位、丧失国家科技优势和影响国家科技实力的,或者影响其技术及其产品的国际竞争能力、严重损害国家经济利益的,有关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参展或者进行表演。
(3)参展和进行表演的科技成果保密审查审批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科技工作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各主管部门的保密工作机构负责。
素材来源
《科学技术保密规定》
《新入职人员保密知识读本》
编辑
刘浩然
审核
万旭东魏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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