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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罪未成年人强制亲职教育制度构建少年法

来源:科学管理原理 时间:2023/3/26

资料图

研究发现,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与家庭教育方式不当具有一定关联。对于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通过强制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接受一定时限亲职教育,有助于落实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预防未成年人再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促使涉罪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掌握科学的教育观念和方法、弥补现行法律关于监护干预措施的不足。应当明确强制亲职教育的主体、对象、法律依据、执行、结果反馈与监督等制度性因素,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有效衔接,落实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

亲职教育是教育学领域普遍适用的一个概念。《教育大辞典》对亲职教育的定义是为改变或加强父母的教育观念,使父母获得抚养教育子女的知识和技能所实施的教育。[1]通俗地讲,亲职教育就是教授父母怎样做好父母的角色,使为人父母者明了如何尽父母职责教育。近些年来,随着对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深度挖掘和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不断强化,对涉嫌犯罪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开展亲职教育,逐步成为与未成年人司法相衔接的一项重要制度。英国年《犯罪与扰乱秩序法》第8条规定法庭有权对被指控犯罪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作出亲职令(Parentingorders),要求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遵守命令中规定的有关要求和参加一定期限的咨询指导计划。[2]我国有关立法和政策实际上也为构建涉罪未成年人的强制亲职教育制度提供了一定的空间,司法实践中有的地区也已经有了这类做法。建立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强制亲职教育制度,由办案机关在对未成年人作出处理的同时一并决定强制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接受一定时限的亲职教育,是落实对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的重要手段,是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干预体系的主要措施,是促进家庭关系和谐、预防未成年人再次犯罪的有效支撑。

一、构建强制亲职教育制度的重要意义

(一)贯彻对未成年人刑事政策的需要

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是我国刑事立法和政策一贯强调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基本准则。教育是感化和挽救方针的基础,通常需要靠教育手段才能实现感化和挽救。对于教育和惩罚的关系,应当把教育方法放在第一位,能通过教育对涉罪未成年人实现有效矫治的,就不要进行惩罚;为了达到矫治教育的目的,只有在特殊必要的情况下,才能对未成年人采取惩罚措施。“教育、感化、挽救”既是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目的,也是家庭、学校、政府和整个社会的共同责任。[3]

《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刑事诉讼法》等法律都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有关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在制度层面对此作了更加细致的规定。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解释》”第条规定:“法庭辩论结束后,法庭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判决未成年被告人有罪的,宣判后,应当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可以邀请诉讼参与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成年亲属、代表以及社会调查员、心理咨询师等参加。”这一规定明确了法院对涉罪未成年人开展教育的阶段和方式等内容,有利于审判人员在司法实践中具体操作。

然而,也有学者认为,庭审阶段的法庭教育可能冲击对案件事实的调查,混淆法官中立角色,引起被告方的反感。[4]另外从实践情况看,法院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的方式在实践中并未取得显著效果。法官的主要职能是审判,本职工作大量且繁琐,很难针对每个案件分析判断对未成年被告人教育的重点,而且大部分法官并不具备对未成年人进行有针对性教育的专业能力,宣判后的教育时间很短,寥寥几句套路式的说教不足以起到教育的目的,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流于形式。法庭教育是直接的、单方面的,较少与未成年被告人形成互动,被告人只是被动地接受教育,对于已经经过侦查、审查起诉程序的未成年被告人来说,这些批评、谴责的话语在一定程度上已经难以触动其内心。

从广义上理解,作为未成年人司法目标和具体处置措施的教育不应只是司法机关直接对涉罪未成年人本人的教育,还应涵摄其他任何可能对涉罪未成年人产生教育作用的途径和方法。通过对涉罪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进行亲职教育,进而影响他们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观念和方法,客观上也能实现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目的。强制亲职教育制度,是司法机关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教育一种转介机制,是涉罪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负有的家庭教育义务在司法程序内的实现方式。在未成年人成长教育的主体中,父母居第一位,[5]未成年犯对家庭有强烈需求与依赖。[6]无论从责任归属还是实施效果来看,未成年人司法制度都应回归家庭教育为主的教育模式,由家庭作为教育未成年人的责任主体,司法机关不宜主导也无法真正落实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效果。强制亲职教育制度的建立,有助于实现司法处理与家庭教育的有效衔接,帮助司法人员走出司法工作与教育工作的角色困境,减轻司法机关的责任负担,增强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的实际效果。

二促进涉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预防再犯

有学者研究认为,未成年人出现不良行为(14周岁以下和违法犯罪行为周岁至16周岁,其重新犯罪率明显高于成年刑释人员。[7]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的实证调研也强有力的支持这一观点。根据闵行区人民法院的数据显示,每4.5名被告人中就有1人在未成年时受过刑事或行政处罚。不仅如此,未成年人犯罪屡教屡犯形成循环,无法实现彻底矫治的效果。随着年龄的增长,被统计者的平均罪错次数会不断上升。同一时代出生的被统计者中,罪错次数超过2次的人员比例不断上升。[8]可见,现有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方案并未达到预期目的,未成年人再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形势仍然较为严峻。

家庭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一环,也是“亲职教育”中“亲”这一基本要素的载体。家庭教育方式不当会在很大程度上促成未成年人由不良行为走向犯罪。[9]开展有针对性的家庭教育,对于预防未成年人初次和再次犯罪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条规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会团体、学校、家庭、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等各方面共同参与,各负其责,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由此可见,立法者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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