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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运锋妨害药品管理罪中足以严重危害人体

来源:科学管理原理 时间:2025/4/22
    

“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是妨害药品管理罪的构成要素,具有三个方面的作用:限缩罪名适用范围、界分刑行关系和判断犯罪类型。妨害药品管理罪的法益保护类型是医药管理秩序,不包括人体健康。分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内涵,妨害药品管理罪是具体危险犯,不是抽象危险犯,也不是准具体危险犯。判断是否“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需要从个案性向规范性转变,具体包括行为人创设了行为风险、导致危害结果发生、行为风险和危害结果之间具有确定的因果关系。

一、问题的提出

年《药品管理法》对假药的内涵做了相应调整,除了将“销售按假药论处”的两种行为调整为妨害药品管理行为之外,还增加了两种新的妨害药品管理行为。基于此,《刑法修正案(十一)》对生产、销售假药罪的适用范围做了适当修正,在第条生产、销售劣药罪之后增加妨害药品管理罪,在药品管理犯罪上基本形成抽象危险犯、具体危险犯、结果犯轻重有序的罪名体系。一定程度上,立法上关于药品类犯罪的修正与《药品管理法》的药品认定保持一致,符合立法的动态性与合比例性。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在分则罪名中增加妨害药品管理罪,使得药品管理类犯罪形成科学的刑罚梯度,为有效规制药品类犯罪提供了合理选择。不过,需要指出的是,刑法理论上关于妨害药品管理罪的认识还存在诸多分歧。例如,本罪的法益类型是一元还是二元的,本罪是具体危险犯还是抽象危险犯?如何理解“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体系地位与法律价值,等等。为回应上述问题,文章以“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为切入路径,对妨害药品管理罪进行深入研究,对法益保护内容、犯罪类型、行为危险判断等问题进行法理分析,以达到合理认识妨害药品管理罪的目的,并对罪名适用提供行之有效的理论基础。

二、“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司法价值

“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在妨害药品管理罪中的价值主要体现在限缩处罚范围、法益内容辨析以及犯罪类型认识等。为了对妨害药品管理罪的立法精神和司法适用有充分认识,需要从刑法理论上对上述几个方面进行深度分析。

第一,限缩刑法的规制范围。在年《药品管理法》修改之后,妨害药品管理罪从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劣药罪分离出来,规定在生产、销售劣药罪之后,作为《刑法》第条之一。根据妨害药品管理罪的立法规定,违反药品管理法是法定要素,因此,本罪属于行政犯。从刑法条文看,立法主体在罪状中做了“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规定。即“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既是妨害药品管理罪的构成要素,也是限制本罪适用范围的罪量要素。部分妨害药品管理行为虽被立法主体纳入到妨害药品管理罪的客观要件当中,但是,司法主体并不能将行政违法行为直接作为犯罪处理,还需要对行政违法的危害程度进行判断。在法学理论上,关于行政犯的判断存在量的区别说、质的区别说以及质量混合区别说三种标准。量的区别说在国内外刑法理论上具有一定影响,国内实践当中也基本采取量的区别说。刑事违法与行政违法或民事违法之间有着量的区别,即“刑事违法性=一般违法性+可罚的违法性”。德国也有学者认为,在一般领域中,刑事违法与行政违法之间主要是量的区别,而不是质的区别。从这角度而言,行政违法向行政犯的转变,其实是法益侵害程度的变化,即需要行政违法行为对法益侵害达到严重的危害性。由此,就妨害药品管理罪而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是妨害药品管理行为构成犯罪的法定标准。换言之,“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是对妨害药品管理行为危害程度的要求,如果危害行为达不到法定的严重程度,就不符合妨害药品管理罪的犯罪构成。从这个角度来看,“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既是诠释妨害药品管理秩序行为的危害性标准,也是对妨害药品管理秩序罪规制范围的立法限制。

第二,犯罪类型的判断要素。根据传统的犯罪分类标准,刑法理论对妨害药品管理罪进行了类型化分析,即妨害药品管理罪是具体危险犯还是抽象危险犯?根据传统刑法理论,刑法条文中是否有“足以……、危及、危害”等构成要素,是判断个罪是具体危险犯还是抽象危险犯的标准。根据妨害药品管理罪的罪状描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是法定的构成要素,因此,基于传统的危险犯理论,应将本罪归到具体危险犯当中。正如有学者指出:“在这种案件(危险驾驶案件)中,除了法律中所描述的危险的驾驶方式之外,还要求由此对他人的身体和生命或者他人的重大财产造成威胁。”也有学者认为,根据德日刑法理论和罪状描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是立法要素,妨害药品管理罪应该属于准具体危险犯。正如有学者所言:“准抽象危险犯概念的提出能够合理优化我国刑法中不同类型危险犯的处罚范围,实现危险行为刑罚处罚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准抽象危险犯源于德日刑法理论,为了合理有效阐释我国刑法中的个罪规定,近年来国内学者将准抽象危险犯引入到我国刑法理论当中,并对传统的危险犯理论进行重构,甚至对司法实践中个案罪名的具体适用起到了推动作用。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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