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段一鸣上海市法学会东方法学收录于合集#核心期刊个#上海法学研究个
段一鸣
复旦大学法学院研究生
要目
一、爬虫行为对公民个人信息可能带来的侵害
二、爬虫行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两个面向
三、大数据背景下爬虫行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规制路径
结语
网络爬虫行为目前已进入刑法视野,而爬虫技术的不当使用也会损害到公民的权利。公民个人信息具有其特殊性,在经过大数据处理后可用性极高,传播能力极强,会给其他犯罪提供便利,必须要谨慎对待。符合协议的多次爬虫目前不存在形式违法性,所以现有的法律法规很难针对性地进行规制,但其具有的实质违法性不可忽视,出于防患于未然的需要,有必进行入罪的思考。大数据爬虫行为入罪具有理论正当性和现实可能性。现有的刑法分则并不需要修改,通过对相关行政法规的解释和补充即可完成入罪。
网络爬虫,是指于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技术,能够按照一定的规则或者要求,自动地、批量地从互联网上下载、拷贝或获取信息的程序,也可以说是一种技术。爬虫技术在最初产生的时候是为了弥补通用搜索引擎的不足,辅助人们从大量的互联网数据中获取有用的信息,具有技术中立的属性。这里说的中立,是相对于所有使用者而言的,因为爬虫本身在技术上就必然会侵犯互联网信息中有关版权的部分,所以网络社会上达成了一个共识,就是robots(RobotsExclusionProtocol网络爬虫排除标准)协议,这个协议可指示爬虫程序,目标网站是否允许进行信息的抓取行为,结合自动化处理,就可以正确地进行信息的获取,而不损害到其他人的权利。但这个协议就如同计算机领域的许多其他协议一样,可以说是“君子协议”,不是什么技术壁垒,是行业从业者互相尊重的体现,好比私家花园的门口挂着“闲人免进”,尊重者绕道而行,不尊重者依然可以推门而入。虽然目前国内外对爬虫协议的效力尚无定论,但表明了如果不遵守则有可能有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和计算机的不断普及,这项技术愈发广泛地被使用,如许多互联网公司运用爬虫来获取用户位置、喜好等信息,结合大数据处理就可以针对性进行产品推广,提高效率,是一种双向互利的应用。但也有许多不法分子利欲熏心,利用这项技术实施了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如年搜索违反协议,非法抓取百度公司旗下若干网站信息,被裁定赔偿70万元。年,百度公司未经大众点评授权,在自己旗下的若干网站中非法使用了大众点评的用户点评信息,被裁定赔偿万元。年,晟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违反协议,破解了今日头条服务器的保护措施并抓取信息,被判决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数据罪,处有期徒刑和罚金刑,是国内首起“爬虫入刑”案件。由此,可以看出,爬虫技术作为犯罪工具已存在相当规模,对其进行刑法上的规制也事不宜迟。但从广义上来说,上述案例中被侵害的大多是企业的商业利益,而笔者认为,爬虫技术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侵害也是必须要加以考虑的,甚至应当是刑法就爬虫行为着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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