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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泰研析论法院监管下破产管理人动态管

来源:科学管理原理 时间:20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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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破产管理人是破产程序的主要推动者,其履职活动直接影响破产审判质效。《企业破产法》要求依法规范管理人工作,确保管理人勤勉尽责,忠实履职。动态管理机制是一种随着管理对象内部因素或者外部环境的发展变化而适时调整、修改、补充的机制,建立和实施破产管理人动态管理机制对于规范管理人履职、调动管理人工作积极性、提升破产审判质效以及优化营商环境等具有积极意义。相信随着破产管理人动态管理机制的完善和发展,管理人在破产案件中必定发挥更大作用,优化营商环境等破产制度价值也必然实现。目前,浙江高院和武汉中院已出台《破产管理人动态管理办法》,为我国其他地区建立动态管理机制提供了参考文本,但动态管理机制的落地实施仍然要求法院对有关机制进行进一步的细化,制定管理细则。

关键词:破产管理人;履职要求;破产动态管理机制;破产制度价值

一、绪论

(一)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和履职要求

破产管理人的职责是法定的,而非来源于其他主体的授权。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了破产管理人的九项职责,这九项职责主要可以分为管理和决定内部事务、接管债务人资料、调查、清理财产、债权申报、审核、召开债权人会议等工作。被指定为具体破产案件的管理人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职责,不得消极和懈怠,也不得超越权限违法履职。《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七条要求管理人勤勉尽责,忠实履职。除此之外,破产管理人履行职责还必须做到审慎履职和亲自履职。审慎履职要求管理人妥善管理破产企业财产,避免因履职不当损害债权人等各方合法权益。亲自履职要求管理人在接受法院指定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出任管理人,也不得未经法院准许擅自将管理人职责转分其他人。

(二)破产管理人动态管理机制及其实施意义

动态管理,是指管理随着管理对象内部因素或者外部环境的发展变化而适时调整、修改、补充的一种管理思路。动态管理是与静态管理相对应的概念,哲学上唯物主义观点认为,运动状态是绝对的,静止状态是相对的,因此在破产语境下提出对破产管理人实施动态管理,旨在改变传统的静态管理模式,体现了尊重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强调破产管理活动应该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实施破产管理人动态管理机制必须坚持“三公”原则,即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三公”原则是确保管理活动合法有效、公平一致所必须坚持的原则。破产管理人是破产程序的主要推动者,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企业破产(包括重整、和解和清算)的效率和质量。当前,管理人的工作仍存在着积极性不高、规范性不足等问题,损害了债权人、债务人等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和管理破产管理人工作具有必要性和重要意义。动态管理机制是一种科学的管理机制,实施破产管理人动态管理机制对实现破产制度价值具有积极而重大的影响。1、有利于规范破产管理人的履职活动,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在企业破产案件中,法院通常是在其编制的《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中指定破产管理人,在实施动态管理之前,破产管理人资格和级别不会随着承办破产案件的表现而发生变化,即管理人一般是稳定存在于法院编制的《管理人名册》中。由于缺乏奖惩和评价机制,静态管理模式极大影响了破产管理人的履职积极性。建立和实施动态管理机制有利于改变管理人怠于履职的局面,规范和促使其积极、主动履行职责,真正做到勤勉尽责,忠实履职。对破产管理人的管理是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内容。要有效实现管理目标就要求管理者必须建立科学的管理机制,建立和实施破产管理人动态管理机制有助于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提高管理活动的科学性与合理性。、有利于提升破产审判质效,优化营商环境规范破产管理人工作,促使破产管理人积极、勤勉履职是实施动态管理机制的直接目的。动态管理机制激励管理人勤勉、忠实履职,对于保障破产审判工作顺利进行、提升破产审判质效具有重要意义。在动态管理激励下,管理人将积极发挥自身作用,努力寻找投资人,制作债权人、债务人等均能接受的破产方案,有利于提高债权清偿率,稳定社会秩序,提升破产审判质量。另外,管理人积极履职也将推动破产程序快速进行,加快破产审判的整体速度。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发挥破产管理人在企业破产中的积极作用,推动破产案件高效审理,促进破产企业再生与退出,有助于优化当地的营商环境,促进实体经济的高质量发展,从而实现破产制度价值。

二、破产管理人动态管理机制的立法考察

目前,我国破产管理人动态管理机制的立法主要集中在地方法院层面,以浙江高院和武汉中院发布的《破产管理人动态管理办法》为典型。其立法依据主要是《企业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等规定。本文接下来将对上述《破产管理人动态管理办法》进行比较分析。

(一)浙江经验

00年7月0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破产管理人动态管理办法(试行)》(浙高法〔00〕95号)(以下简称《浙江管理办法》)。《浙江管理办法》总共第十八个条文,其中第四条至第十六条集中对破产管理人动态管理机制进行了规定,包括要求建立信息化管理平台、管理人履职资料库、常态化管理人培训机制、管理人任职培训机制、管理人个案评价机制与年度考核机制以及管理人名册动态调整机制。1、信息化管理平台

信息化管理平台的建立,对于促进破产管理人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信息化、科学化具有重要意义。在法院的指导下,00年4月17日,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初步建成全国首个破产管理人动态管理平台。该平台由管理人协会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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