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自年工程监理制开始试点以来,我国工程建设领域的管理体制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工程监理队伍从无到有,从小到大,迅速发展壮大。截止年,工程监理企业从业人员达94万余人,其中,注册监理工程师为13万余人。目前,已在房屋建筑、市政公用、铁道、交通和水利等各类建设工程中普遍实施了工程监理制度,监理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工程监理的一些深层次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
主要表现在工程监理的性质相互矛盾、监理工程师的角色模糊不清、工程监理的三大控制目标难以实现、业主的行为不规范和工程监理的阶段范围不明确等。这些问题的产生导致我国监理工作的范围越来越狭窄,监理人才流失严重;工程监理的基本任务即“三控”“两管”“一协调”无法全面落实;监理工程师正扮演一个质检员或安全员的角色。因此,研究工程监理存在的这些问题,完善工程监理制度,对促进我国工程监理行业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1工程监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
1.1工程监理的性质分析
我国工程监理制度设计之初时工程监理的性质有四条,分别是独立性、公正性、服务性和科学性。
1)工程监理的独立性
所谓工程监理的独立性是指工程监理企业是一个独立的法人,与业主、承建商没有隶属关系。当监理企业承揽业务后,与业主签订监理合同,独立地开展工作。《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监理单位应建筑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工程监理工作,公平地维护项目法人和被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以下简称《版监理规范》)总则第1.0.5条也做出相应的要求:工程监理企业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监理工作,维护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这似乎意味着工程监理企业是独立于业主与承建商的第三方。
然而,事实并非如此。根据工程监理的定义,监理企业是受业主的委托开展监理工作,监理的权力部分来自于业主,监理企业的薪酬也由业主发放。监理工程师所做出的重要决定必需通过业主批准。比如,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建设工程的暂停令和复工令需通过委托人(业主)同意等。因此,监理企业的独立性是独立于承建商而非业主。
2)工程监理的公正性
工程监理的公正性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中都有论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版监理规范》1.0.5条款如下:监理单位应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维护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工程监理规定》(第四条)规定:从事工程工程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以下简称《版监理合同》)第五条和第十九条分别做了如下规定: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
虽然我国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对工程监理的公正性作了明确的规定,然而,如前所述,工程监理机构在从事监理业务期间并不能独立于业主,怎么能体现公正性呢?
3)工程监理的服务性
我国监理制度规定,工程监理企业接受业主的委托,即只为业主服务,而不接收施工企业的委托为其提供管理服务。《建筑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工程监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工程监理是一种高智能能的有偿技术服务。
工程监理现既然代表业主并且服务于业主,如何独于业主呢?尤其是当业主与承建商发生争议时,如何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呢?因此,工程监理的服务性与独立性、公正性逻辑上存在者矛盾。多年的实践也证明这一点。因为业主始终认为:既然监理机构为业主服务,就应该服从业主的命令和意志。所以在监理工作中,经常会出现业主违规操作,不执行监理指令的现象。
4)工程监理的科学性
所谓科学性是指监理工作具备科学的管理思想、理论、方法和手段。主要表现在监理人员具备扎实的专业技术知识,丰富的工程实践检验,是有一群高学历、高素质人才组成;监理企业有健全的管理制度,由管理能力强、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领导;监理机构积累了足够的技术经济资料和数据。监理工程师具备科学的工作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并且能够实事求是、创造性的开展工作。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在现阶段,工程监理的科学没有体现出来,主要表现在监理企业缺乏高智能的复合型人才。就学历层次而言监理人员较科技研发、工程设人员低;就实践经验而言,又不如施工技术人员。
作者:王家鼎
来源:《建筑经济》-《工程监理制度的问题分析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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