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的网站上公布了第号指导性案例,名为“张永明、毛伟明、张鹭故意损毁名胜古迹案”,基本案情为:年4月左右,被告人张永明、毛伟明、张鹭约定前往三清山风景名胜区攀爬“巨蟒出山”岩柱体(又称巨蟒峰)。在攀爬过程中,张永明使用电钻在巨蟒峰岩体上钻孔。经现场勘查,张永明在巨蟒峰上打入岩钉26个。经专家论证,三被告人的行为对巨蟒峰地质遗迹点造成了严重损毁。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年作出刑事判决:第一,被告人张永明犯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第二,被告人毛伟明犯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三清山风景名胜区列入世界自然遗产、世界地质公园名录,巨蟒峰地质遗迹点是其珍贵的标志性景观和最核心的部分,具有重大科学价值、美学价值和经济价值。被告人违反社会管理秩序,采用破坏性攀爬方式攀爬巨蟒峰,对巨蟒峰造成严重损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应依法惩处。该案在裁判理由中特别指出:本案对三被告人的入刑,不仅是对其所实施行为的否定评价,更是警示世人不得破坏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从而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生态文明观,珍惜和善待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
该指导性案例一经公布,全国各家主流媒体竞相转载。诸多专业人士对该案例给予了很高评价,认为该案例的公开使社会对于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为各级人民法院处理同类案件提供了主要参考范例,对打击与预防此类犯罪具有重要意义。专业人士的评价更多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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