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在北京国际金融安全论坛上,北京金融科技研究院院长谢平针对眼下金融科技行业存在的诸多问题,发表了他关于监管的一些看法。
在发言中,他表示金融科技监管的总的原则,最重要的原则还是金融消费者保护。他还提到,在金融科技监管方面最成功的案例是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
北京金融科技研究院院长谢平各位好,我也贡献一下我对金融科技安全监管方面的有关观点。
最近大家都知道,因为吸取了P2P监管的教训,央行最近出台了金融科技规划,银保监会最近出台了助贷监管的办法,证监会也准备设立科技局,央行还出了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一个征求意见,今天大家看的年报可以看出来,这次强调的就是金融科技、市场发展和监管。
所以说现在看来中国是金融科技发展比较快的国家,最近一段时间也认识到,金融科技有可能引发的一些新的类型的金融风险,所以说最近比较强调监管,也就是说金融科技在发展与风险之间的平衡变量就是监管,中国一行两会最近都在研究金融科技怎么监管,确实是最近一段时间我也参加了一些会,跟大家讨论。
下面是我的一些初步的体会,贡献给大家,让大家今天讨论的时候供大家参考
第一个体会是金融科技的真实性问题怎么认定,现在有好多企业,甚至于在美国上市的公司都说自己是金融科技公司,因为中国的科技公司是很好认定的,工信部也好、中科院也好,国家有标准。
金融科技怎么认定真实性现在是没有办法的,我也不知道将来是谁来认定,因为客户是无法辨别的,所以说将来是不是人民银行科技司的事情还是一行两会各自有认定的办法,我觉得这是监管的第一个问题。
第二,金融应用风险原则,金融监管科技,我们不是管科技本身的风险,我们管的是这个科技应用于金融业务所产生的风险,可以看人民银行的《金融科技规划》里讲的很清楚,我们监管的是科技应用的风险,所以说将来哪些科技可以应用哪些金融业务,这个一行两会可能会有一个白名单制度,我看《规划》当中有一个意思。
第三个体会是技术中性原则,技术中性,技术本身是中性的,但是在金融科技的监管的角度,不鼓励技术优势和垄断产生的超额利润,这是什么意思呢?
科技大公司办金融业务,它有可能利用自己的科技优势垄断某一项金融业务,而产生超额利润,这个事情也是最近几年在美国、中国出现的,只有这两个国家出现,在欧洲目前还没出现这样的科技大公司搞金融的情况,特别典型的大家知道facebook的事情引起全世界监管当局的警惕,最后把它搁置了,所以技术是中性的,不应该利用技术产生垄断
第四,监管主体是谁?现在中国因为没有这方面的法律,目前来讲监管金融科技的主体在中国目前就是机构监管的逻辑,证券公司应用金融科技证监会管,银行保险公司应用金融科技银保监会管,所以说我们国家目前对金融监管的逻辑跟机构监管的逻辑是一致的,因为咱们国家是分业监管、分业经营的国家,所以说目前不存在对金融监管有一个全面的功能监管的框架,是这么一个逻辑。
一行两会是监管金融科技最终的使用者而不是监管这个技术的发明者,这个技术可能是清华大学发明的它不用监管,但是这个技术,比如人脸识别用到银行银监会说了算,用到证券公司证监会说了算。
比如利用人脸识别远程开户,证监会说是可以的,但是银监会说开远程存管账户是不可以的,从这个案例就可以看出来,两个监管当局监管逻辑是不一样的。
它认为存管账户得面签,但是证券公司要是有了银行卡了,证券公司新的炒股者、投资者可以远程开户,证监会是同意的,这样的逻辑本身道理很简单,也就是说使用者要面对金融产品,金融监管当局要对使用者,金融消费者负责,所以它的内在逻辑是金融消费者保护。
所以我们国家目前是金融监管科技的目标和金融机构监管的目标是一致的。
第五,金融科技监管的总的原则,最重要的原则还是金融消费者保护,这里可以阐述很多理论,这里就不阐述了。
第六,金融科技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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